一、公安机关能否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嫌疑人才会成为受害者的绝佳对象,而警察部门就相应地代表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管控力量。
无论是罪犯嫌疑人还是受害者,亦或是代表着国家执法权的公安机关,一旦他们对身上出现的任何伤害提出再做一次损伤程度评估的申请时,他们所依靠的都是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许可。
当警察部门在接到这样的申请后,如果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并且经过县级以上警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的话,那么就必须重新进行损伤程度评估:
第一,损伤程度评估环节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或违背相关专业技能要求的现象;
第二,负责评估的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缺乏必要的资格证明和评估能力的支撑;
第三,评估员故意给出虚假的评估结果或者违反了合理的回避规定;
第四,评估结论的根据明显不足以支持损伤程度的评估结果;
第五,用于评估的检材存在伪造或者损毁的现象;
最后,如果存在其它需要重新进行损伤程度评估的特殊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公安机关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具体来说:
1.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最长拘禁期限不得超过37天;
2.若在此期限内,检察院并未批准对该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则公安机关便可直接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自行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3.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以及公安部门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侵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是基于其法定权益及法律许可规定。当这类申请提交至相关机构后,若鉴定过程存在违法操作、鉴定人员资历不符合资格要求、鉴定结果不准确、依据材料不足、检材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重新评估的特殊情形,则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能启动新的损伤程度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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