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主体是谁
侵占罪的具体实施者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其一,必须是代为妥善保管他人财富的群体;
其二,必须是在特定情况下发现了他人遗失物品或者被掩埋物品的个体。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详细规定,倘若某一人士蓄意将原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擅自据为己有,且其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同时对于归还请求置若罔闻;
或者某一人士有意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被掩埋物品非法占有并保持已有状态,同样需要满足涉案金额不小,并且对交还请求坚决不予回应的前提,在此情形之下,该名人士就极有可能会被判定构成侵占罪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主观条件是什么
侵占罪在其犯罪构成中,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素——故意造成的。这是因为行为人需要明确知晓其占用的物品或资产来源于他人,并且已经被交付给自己进行妥善保管和看护。
同时,该行为人也必须知道这些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并非其合法所有,否则就无法满足本罪构成中的认知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因素并不能构成犯罪。进一步来说,只有当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这些不在其所有权范围内的财产的意图时,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条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侵占罪主要涵盖了两大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首先是指那些在代为保管他人贵重财物之后,非经正当途径擅自占有并且拒绝按照约定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返还,继而导致涉案财物价值超过了一定数额标准所触犯的侵占罪行;其次则是对那些在发现他人财物遗落或者被人合法掩埋以后,无合法理由或者未经持有人的同意却非法占有所属财物,并且恶意拒绝对原物进行返回,从而导致此类行为的涉案财物价值超越了一定数额标准的侵占罪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行为,均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制裁,面临侵占罪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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