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可以走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经执行机关同意后方能离开其居住的所在市、县。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通常禁止犯罪嫌疑人行踪不定,除非得到了执行机关的许可。
一旦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境,便有可能被视作违背取保候审规定,继而遭受保证金收回以及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几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时,最长时间均不得超出此限制。
同时,在这段期间内,三方机构仍需继续进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解除这些措施后,必须及时地将这一信息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已经采取保释等候审判(简称“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唯有获得负责监管他们的执法机构(简称“执行机关”)批准之后,方能离开本人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县级行政单位。在这段规定时间内,检察机关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行踪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是已经获得了执行机关的明确允许。一旦出现未经过批准就擅自离开所呆地区的情况,那么他/她将被视为违反了保释等候审判的相关规定,进而面临保证金被没收以及要求再次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员、进行监控居住甚至实施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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