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一百零五条注明了期间的核算并不计入路上所花费的时间。
因此,若刑事拘留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处于假日时期,理论上应将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截止日期。
换句话说,若是在拘留期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在此期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在拘留期结束之前,都必须停止延长该拘留期限,直至法定的截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所能不能寄信进去
完全可以这样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拘留期间,有权与其辩护律师进行通讯交流;经过看守所批准并经过审核信件内容之后,他们还可与家人进行书信往来。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那些目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明确阐述了期间计算过程中不应包括在路途中所消耗的时间。据此可知,倘若涉及刑事拘留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恰好遇到了公众假期的特殊情况,依照理论原则,政府机关或司法部门在对期间进行核准时应当将假期结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相应的截止日期。换言之,如果在拘留期的最后一日恰好赶上了公共假期,那么在此期间被羁押的任何涉嫌犯罪人员、被告人或者罪犯都不得将此拘留期限加以随意延长,直到法定的截止日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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