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抵扣刑期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对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这三类刑罚的判刑周期从正式执行之日起算。
若在执行前,囚犯已事先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将会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然而,上述法条例文中却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得作为刑期折抵处理。
取保候审,泛指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对于那些在受羁押状态下,经满足一定条件而得以解除羁押的嫌疑人和被告来说,这种方式尤为适用。
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关方面需确保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义务,诸如不得离开居住地点、不得接触特定人士等等,但仍需注意,这与实际的羁押状态并非同义词。
鉴于取保候审与实际羁押之间存在的差异,依照相关法规,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会被视作刑期的一部分。
然而,在取保候审过程期间,若该人又受到其它强制措施的影响,比如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并且监视居住被正式认为是一种羁押形式的话,那么在此期间的时间可能会被计入到刑期折抵之中。
总而言之,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不会起到刑期折抵的效果;
除非是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了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定义,否则取保候审期间不应计入刑期的折抵。
在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不应该被视作刑期折抵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住院看病吗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未经执法机构的授权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的市或者县区域。因此,若他们因病需前往医院就诊,应选择在本市、县境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除非获得执法机构的特殊批准,否则不得跨地区前往其他医院接受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之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而在此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期限亦可予以折抵。然而,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强制性措施,其期间一般并不计入刑期折抵范围之内,原因在于它并非如同羁押状态那般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例如在取保候审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又被依法采取了类似于羁押措施——监视居住之类的处置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阶段的时间便有可能被计入到刑期折抵中去。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意义上来说,取保候审阶段的时间是不能够被视为刑期进行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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