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扫黄被刑事拘留可以和解吗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所明文规定的,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无疑是构成了刑事犯罪。
若此类犯罪嫌疑人不幸地遭到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使用和解这一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刑事和解这类解决方案,往往更适合于一些性质较为温和的刑事案件,例如那些纯粹的治安案件,或者是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轻微犯罪行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机会与受害者达成和解议定书,而受害者也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这种严重程度较高的犯罪行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性相对较低。
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承担其应有的刑事责任,包括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期望能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他们应该通过聘请辩护律师或者通过法院的辩护程序来寻求帮助,而非试图通过和解来实现这一目的。
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扫黄行动中所涉及的刑事拘留案件,并不适宜采用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扫黄被刑事拘留不放人怎么办
若被拘留者于拘留期间长达37日仍未获释,其家属可聘请代理人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撤销强制性措施。关于公安机关依职权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实际上由法律明确设定的两个时间段所构成,即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时效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限的总和。当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被捕时,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方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散布淫秽内容属于刑事范畴内的犯罪行为。在面对此类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时,我们并不提倡以刑事和解方式进行处置。相反,对于这类重大刑事案件,应该坚持走司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而不是选择进行和解处理。至于涉及到的轻微犯罪或者仅仅是治安违法事件,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作为其中一种解决方案来考虑,它允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谈判,以达成对犯罪嫌疑人较轻的处罚结果。然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这种危害性极大且影响深远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接受法定的刑事惩罚,并且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律师等合法手段来为自己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在扫黄专项行动中涉及到的刑事拘留案件,我们认为并不适宜采用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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