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法律规范所明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需在收悉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请求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慎评估,做出相应决定。
若针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持否定意见,则有义务向申请人及时告知并详尽阐述其拒绝理由。
据此,若有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司法机关通常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决策,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至申请人。
如经决议批准取保候审,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在决策公布后的较短时间内得到释放,然而具体的释放时限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提前多少天消除
鉴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超出此期限而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形时,应当立即解除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另外,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及时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候,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97条明确指出,当法院、检察以及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必须在限制时间内做出决策,并且需要向申请人阐述相关理由。如果取保候审的申请被批准通过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将有可能立刻得到释放,然而具体的释放时间则要视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机关的工作效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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