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应该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范围,可适当延长,由原来的一天至四天扩展为一至四+一至四=六至八天。另外,如涉及流窜作案、重复作案及团伙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伸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若某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名正在接受调查,其将有可能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至三十个自然日内,面临并等待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相关程序。而实际拘留的时长会受到具体个案的复杂程度以及公安部门的判定情况所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因涉嫌非法开矿被刑事拘留能判缓刑吗
能否给予被告人缓刑判决,取决于诸多复杂的考量因素,其中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事后的真诚悔过之情、所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程度以及被告方是否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的损害赔偿等等。倘若被告方所犯下的非法采矿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同时又展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绝对的保证。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由法院根据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审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经处于拘留状态下的人员进行逮捕,应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的三个自然日之内提出并请求批准逮捕;若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公安机关可以将这一时间延长至六至八个自然日之间甚至更久;而对于那些涉嫌流窜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被抓捕者来说,此期限则可以最多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安局逮捕请求的检察机关也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最后的审批决定。至于如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等罪行的被捕者,其最终的等待批准逮捕的时间长度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所设定,因此实际上的拘留期限会受到案情和执法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判断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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