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3条之法律法规,驾车期间存在酒精摄入过量状况且仍驾车者,便可视为错误的危险驾驶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据此,开车期间醉酒驾驶所引发的事故,符合上述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领域范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典型的危险驾驶罪的现实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酒驾撞人是故意伤害罪吗
在饮酒驾车引发他人伤亡事故的情况下,其性质并不必然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具体应根据涉案人员的主观心态进行判断。若经查证,该酒驾人员对碰撞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结果怀有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那么他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然而,若行为人确有故意伤害的明确意图,方能判定其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第133条明确规范,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若驾驶员出现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现象并仍然持续驾车的情况,此行为将被定性为违法和有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律规定。因此,当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醉酒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行为恰好符合上述第133条中所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这一特定领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危险驾驶罪行的实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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