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属于袭警罪
对于不构成袭警罪的行为,我们列举了以下几种典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情形:首先,当人民警察在没有履行执行职务义务的时间段内遭受到了暴力攻击;
其次,虽然暴力行为可能是针对人民警察,但是并非发生在他们有权执行职务的正当场合下;
再次,暴力行为并未对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条件下;
还有,尽管暴力行为采用了诸如枪支、管制器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辆进行冲撞等方式,但是其攻击的对象并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此外,如果暴力行为并未涉及到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工具,也不会被视为袭警罪;
紧接着,即使该暴力行为引发了人民警察受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若未能达到严重干扰公共秩序或社会治安的程度,同样不能满足袭警罪的定义;
最后,若暴力行为仅造成其他性质较轻的后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袭警罪相去甚远,自然也就无法认定为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法律范畴内,不被视为袭警罪的犯罪行径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受害人在脱离职务环境后遭受攻击;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并非处于合法执行职务的场所而遭遇袭击;被害者未受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伤害;实施暴力时并未对执行职务的警察造成实质性威胁;没有采用严重危险工具的暴力行为;即使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以致引发严重伤亡事故;以及程度较轻的暴力行为。以上种种情形皆未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对于袭警罪的明确规定和详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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