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退哪里
关于候审保证金的退回环节,具体流程往往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负责与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候审制度的执行工作,公安机关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和决定权。
因此,在每一个可能涉及到候审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经过候审程序之后,最终被证实为无罪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其所缴纳的候审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
倘若在候审保证金的退回事宜上出现任何争议,当事人可向负责执行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并退还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公安机关在候审期间肩负着退还犯罪嫌疑人人身保证金的重大责任。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终被视为无罪且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必须毫无保留地全部返还其所缴纳的人身保证金钱财。倘若存在纠纷,当事人可书面提交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妥当处置并依法全额清偿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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