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然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案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发现其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务必及时将其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此项原则,意在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程序中如发现被拘留者无罪或不适宜保留拘留权利,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释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然后下一步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刑事拘留的实施,紧接着将进入刑事侦查的环节;待完成侦查工作后,便会转至审查起诉阶段;而经过严格审核后,最后将面临着审判阶段。公安局有权对具备相关条件的现行犯,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严厉而细致地苛刻《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拘留措施后,如果发现该人员不符合拘留的法定条件,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并且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这一重要原则的设立,旨在严格要求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程序时,一旦发现被拘留者可能是无辜的或者不适合继续享有拘留的权利,就应当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释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