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提前告诉家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只要是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甚至是辩护律师,都享有申请改变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相关申请人有权利向家属透露他们有意申请改变强制性措施的意图。
若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做出不同意改变强制性措施的决定,那么他们必须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可以提前告知家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提前多少天消除
鉴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超出此期限而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形时,应当立即解除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另外,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及时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候,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任何牵涉案情的相关人士,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等,皆有权利提出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变更的申请。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其家人透露其意欲寻求取保候审的意愿。倘若司法机构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驳回该变更请求,那么便需要及时将决定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并且需要详尽告知拒绝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完全被允许向家人传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