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要上法庭
取保候审并非必定涉及法律程序之法庭审理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法律措施,旨在确保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享有无需受到永久羁押的环境下,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活动。
此外,取保候审的时限设定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倘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或检察机关发现不应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是否需参与法庭审理,则须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若案件顺利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有可能需要出席法庭以接受审判;
反之,若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或者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或不予起诉,那么被告人便无需再参与法庭审理。
因此,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必须参与法庭审理,是否需要参与法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推进程度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其旨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体面自由地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工作,同时该措施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状态得以解除之后,违犯者是否需要再次参加法庭审理的程序,仍然会受到具体案件进展及结果的影响。如果事件已经历经审判环节,那么被告人则必须前往法院参加审理;然而,如若案件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就已经结束、或者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为无罪人士或是无需起诉者,那么被告人便不再需要出席法庭审理。借此可见,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必须参加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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