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项规定,涉及到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问题。
从法律层次来看,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第一,当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抑或是协助,并且这种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第二,若涉及到的是单位犯罪,那么就需要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同时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也应按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第三,如果存在以上所述的行为,并且与此同时还触犯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种规定来定罪处罚。
因此,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情况、所提供的帮助性质及其程度,以及这些行为对犯罪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应当按照上述的法律条款来进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的量刑依据有哪些
关于帮信罪的判定及量刑,依照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轻重、涉及的银行交易流水与盈利状况而定。从主观意图上来看,其表现为恶意为之,即明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是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的协助行为,这便构成了帮信罪。以下是对帮信罪的精确诠释及其量刑标准:
1、在支付结算环节中,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超过5万元人民币者;
3、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4、为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者;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人;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个)者;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20张者;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明确如下:个人在知晓他人可能使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协助,倘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而如果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此类犯罪活动的话,那么将对该单位施以罚款,并且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上述第一款规定执行处罚措施;此外,若被告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将按照最高刑法加以论处。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将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所提供协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其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实际影响和贡献等因素。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标准时,将依法予以量刑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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