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版)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当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悔罪表现,那么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此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的意见。
若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则应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持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拘留的具体执行场所。
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的刑事拘留场所应该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具体的拘留场所可能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等等。
总的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并未直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拘留的具体执行场所,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拘留场所必须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未成年刑事拘留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满十八岁的犯罪嫌疑人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其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三十七日这个上限。此举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工作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嫌疑人行径的犯罪性和严重程度。在上述拘留期限内,倘若未能获取足够的证据或最终判定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标准,则应依法将其释放,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款的规定,如检察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低于一年有期徒刑并具有明显悔过迹象的未成年违法者做出应当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谨慎考虑并尊重公安机关以及受害方提出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如果有关各方对该决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在未成年违法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此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具体场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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