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抚养权第一次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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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童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法院会根据孩童的年龄和最佳利益作出裁决。不满两岁的孩童通常由母亲抚养;两至八岁之间的孩童,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条件;八岁以上孩童,法院会尊重其意愿。法院还会考虑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家庭支持等因素,以确保孩童的最佳成长环境。
离婚争抚养权第一次怎么判

一、离婚抚养权第一次怎么判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法律诉讼中,涉及到孩童抚养权的议题时,若是父母双方在意见上产生分歧且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最后的裁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首先,法院会充分考虑到孩童的年龄因素:若孩童尚未达到两周岁的法定年龄,则原则上应由其母亲直接承担抚养责任;

而当孩童年满两周岁但尚不足八周岁之时,法院将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确保所做出的判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至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孩童,法院则需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对孩童的情感投入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会关注是否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例如祖父母)愿意并且具备抚养能力,从而协助抚养孩童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所有这些措施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孩童能够获得最好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争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请求获得监护权之潜在优势因素包括:

(1)未成年子女之意愿具有决定性影响力:针对已满10岁及以上儿童,申请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子女本人自愿选择与其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

(2)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显得至关重要:申请人需要证明自身具有稳定且优于对方的经济收入状况;

(3)工作环境优越愈为关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环境在抚养权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选择所从事职业能为子女的教育及全面成长带来更多益处的那一方将具有明显优势。

(4)家庭住址优劣势在此显现:申请人需提供与居住条件相关的佐证资料,例如邻近学校、完善的社区设施等,这些因素均有助于子女的学业及生活便利度,因此,对这些因素的考虑能够进一步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成功率;

(5)个人品德与修养举足轻重:在抚养权争夺案件中,父母亲的性格与道德水平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深远影响。这一点在关于生活养护责任的承担者的选择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6)教育背景仅供参考:获得高等教育学位对子女的教育过程有积极推动作用,但不构成对抚养权的绝对决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议题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法院需依据孩子的具体年龄以及最大利益为基础来做出公正判决。对于不足2周岁的婴儿,法律通常都会判决给他们的妈妈进行抚育;对于2至8岁的儿童,法院则需要全面评估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后方可作出决定;而对8周岁及以上年龄阶段的儿童,法院必须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并不能强制要求他们跟从任何一方家长。除此之外,法院更要充分考虑到家庭的经济状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等多方面因素,以期为孩子们创造出最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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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第二次离婚,确切的第二次离婚时间以电脑系统记录的生效时间再过六个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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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多少的小孩抚养费,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到,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小孩的实际花费来判决。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自己工资收入的20------30之间,同时比较小孩的实际花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那需要看对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而且同意这种支付方式。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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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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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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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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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界定了“商业秘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重新界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
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语义明确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
看点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扩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内容。之所以明确列举上述人员,尤其是列举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是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是由“内鬼”或内外勾结实施完成的,因此,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常见侵权行为主体作了列举,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看点
三:加重对商业秘密侵权者行政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比旧法规定,将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两档,罚款金额的大幅度提高彰显了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此条款是新增的条款,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信用记录挂钩,将大幅度提高侵权者违法行为的成本。
看点
四: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赔偿上限提升至300万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比旧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此处重点作了三处修改。
一是将“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改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利润仅指侵权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获得的刨除成本的收益,而利益不仅包括利润,还包括诸如工资收入的提高、出卖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等,利益比利润的外延范围要广,能够涵盖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各种收益。
二是将“经营者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改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将调查费用改为制止开支,在这种法律语境下,制止的外延明显大于调查,调查只是制止的一部分,制止开支中至少还应当包括法律维权的律师费、鉴定费等。
三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定额赔偿的金额规定为300万元以下,而在旧法中对定额赔偿没有直接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定额赔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是新增条款,侵权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能涉及罚款,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罚金,当其财产不足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支付民事赔偿。
看点
五: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扩权 增加三项执法权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执行中的软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执法权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权、查封扣押财物权、查询银行账户权,此三项执法权的增加大大便利了监督检查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妨碍公务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看法
六:执法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处分
一是新增了保密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30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新增了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的查处责任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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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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