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肩负着为自身所提出的主张举证证明的重任。
尽管借据作为债权债务证明的一种形式颇为常见,然而,倘若缺乏此类凭证,当事人依然能够通过提供其他种类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
这些证据可能包含有当事人的主观阐述及证人的声明显陈、文字性的证明材料如书证、视觉和听觉资料,电子文件与其他数据等多元化的形式。
若当事人无法以自我收集的方式获取证据,则可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即便在无借据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便仍有机会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能否打官司解决
若在未持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然而此时您可能需要提交诸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短消息或者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等等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法庭将根据这些证据资料的整体性来对债务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评估和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即便缺乏书面借款凭证,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借助于诸多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例如证人证词、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文档等)来证实其立场和主张。若您在收集此类证据方面遇到了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协助展开相关调查工作。只要能够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支持您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仍具有参加诉讼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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