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并非本身即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并获得核准的条件下,面向广大社会群众(其中,包含了个体与机构的参与者)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过程。
然而,若行为人行径中存在着伪装或手段以图获取不当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采取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并且其涉案金额达到法定刑事问题认定门槛,方有可能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而仅限于借款行为发生后未能按约履行债务的情况,并不具有使用欺诈手法进行非法集资,或是不涉及对资金占有事实的宣称,那么便不应归类于非法集资,同样也无法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在此种情况之下,借款的债务人有义务依照合约约定偿还相应债务本息,否则将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等相应法律程序的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借钱不还算贷款利息吗
在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根据普遍认知和常规做法,出借方通常需承担支付约定的贷款利息之义务,除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特别的条款规定或借款金额已超出法定所允许的利率上限。在此基础上,需要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其上限不得超越一年内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权方将有权利主张按照该合法利率标准来计算相应的利息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本身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通常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及许可,向非特定群体进行吸纳及筹集资金。倘若行为人身怀不当获利之意,使用欺诈伎俩牟取利益,并且涉及的案件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才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相关条文。然而,若仅存在借款合同逾期未履行,但并无欺诈行为及对资金的侵吞现象,那么这一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是集资诈骗案情。在此种情境下,债务方应当按照既定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