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无借据的情况下,对朋友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诉讼仍具有可能性。
当事人有权利提交其他种类的证据,以确立有关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这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阐述,证人的证词,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以及短信和微信的交流留言等等。
若当事人彼时自身难以掌控搜集上述证据的事宜,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朋友之间没写借条怎么办
若朋友间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借款协议,然而确实存在借款行为,仍有可能利用其它相关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例如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内容、证人的陈述等等。在诉讼法庭上,这类证据都可被视为间接证据加以采纳。但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一个完整且紧密的证据链系统,进一步明确借款事实的真相、借款数额以及还款事宜的具体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即便在没有书面借据作为凭据的情况下,友情之间的借贷纷争仍然可以借助于法律程序加以妥善解决。出借人和借款人皆可设法提供诸多不同类别的证据,诸如个人说明、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及其他相关联的文件资料等等,以期证明借贷行为的实际存在。法院将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与核实,以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倘若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方面遇到困难,法院亦会适时介入展开调查工作。只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便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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