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逾期未偿付债务之债务人无充足财力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然而,在此种情形下,如被执行人确属无可强制执行之财产,债权方应耐心等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行提出执行申请;
又或在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终结执行之条件时,有权申请终止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存在,债权人则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若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状况,债权人需依据实际情况审慎考虑是否申请终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到期不还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倘若欠债人陷入经济困境,无力偿还原属债务并没有充足的资产可用于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等待债务人复苏财务状况,然后重新提起执行请求;或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假设欠债人拥有其他类型的财产,债权人有权随时行使权力,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若遇特殊情形,例如欠债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已失去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谨慎评估是否应当提出终结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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