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当事双方皆可按照各自意愿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因此,在欠款协议中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是完全合法且允许存在的。
但是,若所设定的数额低于实际应予承担的经济损失金额,那么其经纪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请求,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
反之,若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同样也会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查,并有可能被要求适度降低。
即便已经就违约金事项达成了约定,但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其所负有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能不能约定诉讼期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方法、计算方式及中止、中断等情形均应遵从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和确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所进行之约定皆不可替代该法律规定而发生效力。因此,针对欠条这一特定文书形式而言,其并无法通过约定的方式来设定诉讼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在法定约束下,合同缔约方具备了协商确定合理违约责任条款的权力。但是,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设置存在不当之处——例如,过低以至于不能完全补偿其实际损失,或者过高导致明显不公平现象出现——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利对相关条款进行干预和调整。即便违约金已经被支付,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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