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担保人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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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若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借钱担保人有期限吗

一、借钱担保人有期限吗

在法律范畴中,保证期间被界定为用以确定保证人所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时间段。

债权人和保证人间曾就保证期间进行过明示规定,然而此协议规定的时间却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或者是恰好与其同步期满的话,此时将视其为未曾约定保证期间。

倘若双方并无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或者相关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则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达成共识或存在模糊之处,那么保证期间将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时。

因此,关于借款的担保人是否具有期限限制,这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已经就保证期间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约定。

若双方并无明确的约定或者相关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达成共识或存在模糊之处,那么保证期间将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钱担保人用不了怎么办

倘若借款担保人无法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债权人有权利直接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以便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策略,例如,请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重新制定更为合理的还款计划等。

其次,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物,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担保物实施抵押权或者质权。

最后,若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当公司资本不足或者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被视作界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然而,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且通常是六个月的期限。倘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无法明确得知,那保证期间就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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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 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主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那么可以随意约定合同的内容。对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而言同样如此,要是当事人对担保人的担 保期限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进行确定。要是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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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期限的借条,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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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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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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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
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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