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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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中,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依其约定。若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无明确约定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日起算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的宽限期结束日起算。
借钱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一、借钱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中,这是决定保证人必须负担起保证责任的周期性设定。

假使,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契约上已经明确了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那么就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

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么我们将视之为未曾约定保证期间。

倘若双方并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总计六个月。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将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在计算借款担保期限时,首要步骤便是检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保证期间约定。

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保证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总计六个月。

而当债务履行期限无法明确或者模糊不清时,保证期间则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钱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若债权方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向债务方提出诉讼或是发起仲裁申请,又或者是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话,则保证人依法无需再负担任何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涉及借贷款项提供担保的期限已经超过了原定范围,但债权方并未在这个期限之内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那么保证人便有权单方面免除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方可能需重新评估其法律策略,如选择起诉债务方,或者是与相关当事人就增补担保条款进行进一步协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中,这是决定保证人必须负担起保证责任的周期性设定。

假使,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契约上已经明确了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那么就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

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么我们将视之为未曾约定保证期间。

倘若双方并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总计六个月。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将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在计算借款担保期限时,首要步骤便是检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保证期间约定。

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保证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总计六个月。

而当债务履行期限无法明确或者模糊不清时,保证期间则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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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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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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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中特殊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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