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危险驾驶罪是可以紧急避险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危险驾驶的情形都必须理解为紧急避险,其成立还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包括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不得已性、避险行为的必要性以及相当性等等。
当行为人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并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来规避这种危险时,他们可能会被迫采取危险驾驶的方式,只要这种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也没有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进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紧急避险认定标准非常严格。
这主要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高度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只有在极其特殊且完全符合紧急避险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比如,为了将重伤患者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采取的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特定的情境中,虽然危险驾驶罪行可以因为紧急避险而得以豁免,但是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即面临着紧迫的危险、没有其他合法的避险方式、所采取的行动是必要并且不过分的,而且并未导致任何额外的损害。例如,为了紧急就医而进行危险驾驶如果整个过程中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有可能被认为是紧急避险的合理行为。然而,考虑到危险驾驶本身所具有的高度风险性,因此这种认定显得非常稀少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