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哪些条件可以构成绑架罪
若要被认定构成绑架罪,须满足如下几个法定要素:
首先,犯下此罪者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其次,其主观动机必须是直接故意为之,且其犯罪目的明确指向勒索财务或扣押人质这两种情况。
再者,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同时也包括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实施者必须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将他人强行拘禁或控制起来,从而达到其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犯罪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被依法宣判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满足以下任何一个特定条件,即可申请监外执行:首先是患有重大疾病且必须在监狱外接受治疗的情况;其次是已经怀胎或是正在哺乳子女的女性罪犯;最后是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其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且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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