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条担保人打官司有效吗
借据上保证人的存在使得他们必须承受相应的保证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证的形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若借据上对于保证人的保证形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人需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反之,若借据上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判决或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法定条文中列举的若干特定情形。倘若借据中的保证人需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总而言之,借据上保证人提出诉讼是否具有效力主要受制于借据中对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约定以及是否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若借据上的保证人需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主张责任,那么该保证人提起的诉讼便具备法律效率;相反,若保证人需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前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进行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然而,如果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同时结束,那么这将被视作是无规定的情况;若未对此类事项进行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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