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间可以更换办案单位吗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涉嫌的案件是可以更换办案单位的。
因为案情需要,或属地管辖原则等原因需要更换办案单位的是可以更换的。
更换办案单位的需要提供案件地的介绍信、办案协作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两名民警的工作证复印件办理换押手续。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羁押期间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被监禁或拘役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三)患有无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自行照料生活,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法规之规定,倘若涉案之人在被羁押过程中,其涉及到的案件需要进行更换负责处理的司法机构,是完全可行的。故此,若由于案情发展或因遵循属地管辖原则等因素需更换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均可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更改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之时,须提供案件相关地点的介绍信,及办案协助函、立案决定书以及拘留证,并附上两位警务人员的工作证件副本以开具换押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是涉及刑事案件,应当交由犯罪发生地所属的人民法院加以审理与裁决。但若由被告连续居住所在地所属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更为适宜的话,也可不受地域限制而交由该市法院加以审理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