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指的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产生的纠纷。
目前,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两种改制方式:
一、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包括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招募他人人股而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依据法律规定部分改造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什么是企业单位和私企有什么区别
在社会经济体系中,企业单位主要由自负盈亏的生产环节构成,诠释了自我承受经营损失及获得利润的现实,同时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自由度。通常而言,企业单位可分为国有企业以及以私人为所有者的私人企业两大类别。其中,国有企业即为国家所有权的企业单位;而私营企业的所有权则归属于个体自然人。相较之下,非企业单位亦称为事业单位,其一般由国家设立并具有一定的公共福利性质,然而并不归属政府部门管辖,其与公务员具有明显区别。在大部分情况下,国家会对这类事业单位提供财政援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相关法规条例,在对原有的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造并转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合同签订所引发的争议称之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主要的改造模式来实现自身的升级转变:一是直接将整个企业改造成公司;二则是针对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当改革,最终目标都是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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