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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提前告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债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并非适用于债权这一领域。善意取得的核心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而在第三人合法且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然而,善意取得之所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它并不适用于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债权转移须事先知会债务方。依据现行法规,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行为时,若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主体,则此项转让对债务方将不产生约束力。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回,但在得到受让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此种限制可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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