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
首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其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比如说:其一、有偿同乘者;其二、无偿同乘者;其三、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其四、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哪些人可以办取保候审
符合享有取保候审资格者包括: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亲戚,以及辩护律师。当他们分别遭受了刑事强制措施时,辩护律师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要的是,任何由于机动车辆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并因此承受经济损失的人员均有权作为交通事故诉讼的原告。其次,同样地,因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利益受损的人员也拥有起诉权。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群:第一,有偿乘客;第二,无偿乘客;第三,商业机构或者相关官方指定派送的特定客户群体;以及,第四,经常搭乘班车的人员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需要搭乘交通工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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