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遇以下任一情况出现,司法鉴定机构得以接纳委托,展开补充鉴定作业:(一)新发现与原本鉴定相关的重要资料;(二)原有鉴定项目存在重大遗漏。第三十二条细则规定,补充鉴定既可由原有司法鉴定人负责执行,亦可由其他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