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哪个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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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中,抢劫罪的法律后果更严重。因为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故抢劫罪更严重。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哪个严重

一、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哪个严重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中,抢劫罪的法律后果更严重。

因为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抢劫罪更严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加抢劫罪怎么判

在刑法中规定,实施随意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者,通常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惩罚;

然而对于实施了抢劫罪行的罪犯,其往往需要接受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要求缴纳罚金。抢劫罪这一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利用暴力、威胁、恐吓以及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产权属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两者之间进行对比时,我们有必要指出,从法律层面上讲,后者的影响更为深远。这主要源于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罚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则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并处罚金。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抢劫罪无疑比寻衅滋事罪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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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哪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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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是寻衅滋事罪吗
抢劫与寻衅滋事罪不等价。抢劫罪涉暴力、胁迫侵占他人财产;寻衅滋事罪则涵盖攻击、拦截、辱骂、恐吓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两者在目的、手段和行为方式上有显著差异,抢劫不可简单归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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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相同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不同点
[律师回复]
1、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精神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2、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
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的目的。
3、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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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律师回复]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往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具体关多久,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由上可知,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涉嫌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往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具体关多久,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由上可知,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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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寻衅滋事怎么区别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2、客观上不同。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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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样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往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具体关多久,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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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想将抢劫变更为寻衅滋事,现在咨询一下律师,求一份将抢劫寻衅滋事辩护词
[律师回复]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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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不是寻衅滋事
抢劫和寻衅滋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抢劫是为了非法占有,通过暴力或胁迫在现场抢走财物;寻衅滋事则是无故挑衅、殴打、骚扰、破坏财物或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行为通常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更多的是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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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抢劫的区别
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找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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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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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敲麻将馆寻衅滋事,对方报案抢劫4000怎么办根本没有抢劫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下面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结合起来,要去辩护,那么要咨询一下,关于辩护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周的辩护人。受理此案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现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辩护人:
以上是辩护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范文,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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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
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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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昨天下班的时候被抢劫了,但是好心人把他给抓到了,所以就想我问问抢劫罪无罪 寻衅滋事罪 辩护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思考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联系要从行为结构出发,根据行为结构的理论,我们能够明确的发展,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探讨: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所谓准抢劫罪是指的抢夺行为中携带了凶器的犯罪行为。从这一违法行为来看,带有凶器的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由此可见,准抢劫罪既是携带工具的抢夺行为,又是抢劫罪。
(二)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的犯罪人在抢夺、诈骗以及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为了窝藏值钱的赃物以及有效的对罪证进行毁灭,使用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从行为结构上来看,该转化型抢劫罪
首先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
其次也是一个后续的暴力性行为。准确的说,转化型抢劫罪就是两者的结合。这一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暴力。
(三)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举例说明:小偷在抢夺女性耳环的过程中,将女性的耳朵撕裂;抢夺女子手包时,将女子推倒在地,造成伤害;飞车抢夺时造成人员伤亡等等都称作随附暴力抢夺加大的抢夺行为。这些行为过程中,其暴力倾向非常明显,所以对于这一行为的界定,有人说是抢夺,有人说是抢劫,各持己见,意见不同。而这种争论却有效的说明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四)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抢劫罪和抢夺罪两者之间的最大联系就是它们都是财产犯罪,它们都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两罪的犯罪目的又都是非法的占有他人的财物。另外,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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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朋友开了个酒吧,前些日子有人来砸场子,劝说无效朋友就报警了,所以想了解一下寻衅滋事和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与抢劫罪确有一些共同之处:
(1)都可能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
(2)在构成犯罪方面,对财物都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
但是,它们也有很多明显的不同之处:
(1)在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物,而在于显示自己的威风;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抢劫故意的主要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目的,他人财物是抢劫的唯一指向;
(3)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也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寻衅滋事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抢东西时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本来可以抢更多的财物却无意去抢。抢劫罪的行为则恰恰相反,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僻街静巷、田间地头、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夜晚进行;一旦被群众阻止,往往夺路而逃;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虽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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