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车被扣3分怎么处理
摩托车驾驶证被扣分,不满12分的,缴清罚款,记分就会清除的;
扣满12分的,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
本篇文章将向您详细阐述在遭遇交警扣留车辆的情况下,如何按照程序进行汽车取回操作:
首先,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定相关检测报告和评估结论后的第五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方前往领取涉案车辆;
其次,若受通知对象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前来提取车辆,经连续三次公开通告且历时三个月仍未出现领取行为,则这个时间段内所有因扣押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等,皆由负责扣留车辆的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最后,自相关检测报告及评估结论得以确认的那一刻起到第五天结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通知涉事方前往领取先前扣押的事故车辆。
然而,倘若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取通知后,涉事方依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前去领取,那么其后产生的存储车辆所需的各类费用则需由涉事方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您所持有的摩托车驾照如不幸被扣除积分,若尚未达到满分的12分,只需缴纳已被确认的罚单款项,该积分将会在相应时间内自动消除;然而,倘若通过累积,该扣除分数已达到了12分的上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员有义务在接下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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