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执行案件的期限
抚养费案件的期限有以下几种:
1、无条件给付期限。
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
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
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抚养费执行异议怎么处理
若关于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存在分歧或争议之时,应依循以下途径妥善解决:提交给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而对于此类判决所需支付的抚养费用标准通常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首先根据父母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一范围内确定,然而当涉及到需抚养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时,其相应标准可适度上调至百分之五十。若父母并无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则在计算抚养费标准时,将以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参考依据,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关于抚养费案件处理时效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无条件支付抚养费的期间,这个时间段是从子女诞生至年满十八岁为止;其次是有条件不予支付抚养费的时间范畴,一般而言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但仍在十八周岁之内的青少年,他们已经具备了独立谋生和自主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此时如果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那么做父母的就可以不必再向他们提供抚养费用了;最后是有条件支付抚养费的年龄段,此阶段通常针对的是尚未完全独立生活或者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同样也包括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更多帮助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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