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能不能特赦
不能。
特赦是针对有期徒刑的情形,缓刑属于有相当程度自由的一种刑罚,属于最轻的刑罚种类,不在特赦的范围内。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能不能取保候审
缓刑与取保候审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缓刑是针对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在不执行原判决所确定之刑罚的前提下,附带一定的期限,暂时减缓其负面影响的执行方式。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途径,获得在狱外等候审判过程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中国内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诸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且可单独使用并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当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时不会导致现有社会秩序受到重大威胁之时等特殊情况,均应实施取保候审。因此,从一般的法律原则来看,已经被宣布缓刑的罪犯通常无需再接受附加的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确实如此。特赦仅适用于有期徒刑的情况,而缓刑则属于具有相对较大自由度的一种刑罚类型,被列入较为轻度的刑罚范畴之中,并不在特赦所涵盖之范围之内。对于那些被判处于拘役或者介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的犯罪主体,若同时满足特定条件,便可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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