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论涉及金额的多少,均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
所以,没有立案数额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以无中生有的实施假象欺诈,对公正司法机构形成扰乱,甚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这种行为已构成本罪——虚假诉讼罪。从法律角度讲,虚假诉讼的限定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目的在于严惩那些运用不当起诉权力、恶意制造或捏造事实,以及滥用司法权力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同时,这并不意味着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关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罪通常由任意类型的自然人实施,而且,单位整体也可作为本罪的犯罪者参与其中。名义上来说,虚假诉讼罪的人为故意,即明确知道自身是借用虚假的事实进行起诉,无论其攫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义,都不会改变对本罪认定的成立与否。
此外,该罪名涉及到的受害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还涵盖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从客观上看,虚假诉讼罪的表现形式是有目共睹的,即行为人通过制造虚构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从而阻碍司法程序发展或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其严重的侵犯。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为捏造的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阻碍司法秩序正常运行或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论涉及的资金额度大小,均应被认定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并应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并无明确的立案金额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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