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离婚彩礼钱要退对方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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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如果是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该退给给付人;如果是婚前的给付行为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可以不退还彩礼。有了孩子离婚便不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所以只能适用给付行为有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来判断退不退彩礼。
有孩子离婚彩礼钱要退对方吗

一、有孩子离婚彩礼钱要退对方吗

视具体情况。

如果是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该退给给付人;

如果是婚前的给付行为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可以不退还彩礼。

有了孩子离婚便不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所以只能适用给付行为有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来判断退不退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有孩子离婚最好的方式是什么

若您已经成为了父母并深陷于离婚困扰之中,您可以采纳透过协议离婚诉讼途径来处理纠纷这两种方式着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所述:

首先,若是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请求进行登记。在经过法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之后,便可申请领取离婚证书。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您决定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那么您将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根据实际状况来进行评估判定。如在婚礼前夕施予彩礼的行为,使得支付方出现经济上的困窘状况的,那么该金额应当归还给支付方;又或者说,在婚礼之前给予的支付款项并未对支付方的日常生活造成任何困扰的,那么这笔款项就无需退还。然而,若已育有子女再行离婚,则并不符合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确实未能共同生活的条件,因此,仅能依据支付行为是否对支付方的生活产生影响来决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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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离婚彩礼钱要退对方吗
视具体情况。如果是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该退给给付人;如果是婚前的给付行为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可以不退还彩礼。有了孩子离婚便不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所以只能适用给付行为有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来判断退不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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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是什么,彩礼包含哪些,彩礼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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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孩子还要退彩礼吗
一般情况下,会要求进行部分的退还。彩礼退还的情况:1、参加订婚的双方还没有进行法律上的办理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2、结婚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是还没有在一起生活过的 3、在结婚之前将彩礼等给了对方,然后导致了另一方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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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离婚时彩礼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彩礼]离婚时彩礼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不属于哪些人,彩礼属于什么类型的彩礼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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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有孩子彩礼退吗?
没结婚有孩子彩礼是有可能退还的。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二当中明确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情形之一,就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的。除此之外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是确实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也可以进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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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彩礼退还,彩礼能退回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二、谁能请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
3、如果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由于其个人财产有限,很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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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离婚时彩礼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彩礼]离婚时彩礼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离婚时彩礼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是否属于不属于彩礼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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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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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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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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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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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离婚要退彩礼吗
看情况而定。退不退彩礼和有没有孩子没有多大关系。如果属于以下情形,需要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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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问题,彩礼返还问题怎么处理,彩礼造成生活困难
[律师回复]
一、彩礼返还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二、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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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了孩子退还彩礼吗?
如果生了孩子一般男方是不能再要求退还彩礼了。因为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这个条件并不符合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索要彩礼的条件。但是只要双方达成了意见的一致,约定的内容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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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后给的彩礼离婚彩礼能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后给的彩礼离婚彩礼能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彩礼。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2、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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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离婚时彩礼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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