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离婚时,可能会疑惑是否可以直接前往民政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以下为两种常见情况的解释:
首先,若选择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则需前往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
其次,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离婚事宜,需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前往民政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直接去办理就可以吗
在大陆地区,解除婚姻关系并非简单地直接前往当地政府机关进行办理即可。
若双方向心和平分居想要解除与对方的夫妻身份关系,则可直接前往民政部门并遵循正确流程进行相应处置,由民政部门核实登记双方各类证件是否无误后方可准许发放离婚证书。
但若仅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那么该方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待法院审理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时,才会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仅仅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非解决问题的终点,实则复杂得多。若采用协议离婚方式,需前往在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确认;若是以诉讼离婚方式来诠释,则必须向在于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依法提出申请。因此,无论是面对何种困境想达成结束婚姻关系的目的,都并非仅需前往民政局便能轻松完成,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宜的策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按部就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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