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自身进行诉讼活动,同时也可由其亲属、同事等身份亲近之人作为代理人。对于有单位和社区管理的市民,他们还可以从这些组织中推荐合适的公民充当代理人。对于无独立行动能力的公民,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诉讼职责。倘若法定代理人之间出现互相推托代理责任的情况,相关法院会指定其中一名代理人行使原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代理权的消亡,亦即代理权的终结,乃是指代理人不再具备领受代理权指示来代表被代理人依据法律行为行事的法定权限。
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亡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期限满期或代理事项完结。
在代理合同时,常常会明确规定代理期限,一到达期限,代理权就会自然失去效力,代理关系应即时终止;
第二,被代理人撤销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鉴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倘若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因某些缘由对代理人丧失信任,委托人有权通知代理人撤销委托;
第三,代理人离世。
由于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建立的,而信任本质上属于一种人身关系,故代理人的代理权亦具人身属性,其与人的身份紧密相连,无法继承,亦无法转让。
因此,若代理人离世,代理权将自动终止,代理关系也会同步终止;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乃民事主体得以凭借自身名义展开民事活动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权利,代理行为亦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若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能再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代理活动,因而代理关系也会随之中止,代理权亦随之消失;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如自然人离世,法人的权力和行为能力亦会宣告终止,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于是,若委托关系中的任一方当事人皆为法人形态,那么其法人资格的消逝无疑将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亦会同时消失殆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聘请专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亦可以由亲属、同事等人际关系较为密切者担任代理人。对于有属于特定单位及社区自治机构管理的市民,该组织则具有推荐该类公民成为代理人的资格。对于无法独自行动的公民,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将代替其履行相关职责。倘若法定代理人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法院将会依法指定一位代理人来代表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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