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主办单位吗
在公司法体系中,企业主体大致可以划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出诸如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直至涵盖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以及外商投资、外商独资等多种形式;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设立分公司,这类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被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可以根据是否上市进行分类,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亦可设立分公司,其法律地位被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接下来,我们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仅由一位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则被定义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然后,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此类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两位及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各种法人实体。合伙企业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大类,如果设立了分支机构,那么该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将被定义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和“全民”共同构成了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大部分,而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设立。
此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主办单位通常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实体。
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一种全新的企业形态,在此之前并未出现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私营企业,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
另外,还有一种名为“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形态,虽然其规模相对较小,从名称上难以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区分开来,但是它们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类型却有所区别,而且,“个体工商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企业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什么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特性,请允许我进行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主体而存在;
其次,在股东构成方面,作为基础的企业雇员成为主要的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外吸引其他人进行投资入股;
再者,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法律的规定设定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现代化企业所必须的组织结构,企业的员工则藉由职工股东大会的形式实现对公司的民主管理控制;
除此之外,股份合作制这一制度充分展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紧密结合;
第五,实施股份合作制度的企业兼具营利能力与积极参与职工之间互帮互助的特性;
最后,在劳动分配方面,该种模式实行了将按照资本投入的多少分配利益和依据劳动贡献来分配报酬相结合的方法。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在现代公司法制度框架内,构成企业主体现状的各类实体有如下几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值得一提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实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立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而合伙企业则进一步细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类型;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既包含了企业法人这种形式,也涵盖了营业单位这类实体。此外,私营企业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由自然人直接投资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个体工商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实体,但仍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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