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起诉离婚案件,为了证实已达到法定的分居期两年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
首先,可以通过提交居住证件或居住登记来提供证明。在夫妻分开居住之后,倘若其中一方去到异地生活,那么便可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这类由相关政府机构颁发的认证文件,具备相当高的证据效力;
其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水电、物业等各类缴费单据也是有效的证明方式。这些凭证均能明确反映出被主张分居的夫妻中一方曾在特定地点实际居住过;
再次,签署分居协议亦是有效的证明手段,同时建议务必要妥善保存相关投递快递的单据以供后续佐证之需;
此外,还可以通过收集并展示有关两人长久分离情况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信息作为辅助证据;而若有条件,还可委托熟悉的同事、朋友和邻居等人员提供证人证言,作为对分居事实的补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官司怎么承担诉讼费
通常而言,案件的诉讼费用主要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然而离婚案件却独具特色。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当事人中的哪一位胜诉、哪一位败诉几乎很难界定,因为法院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事实,依法裁决是否准许离婚或不准予离婚。
正是基于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用由审理该案的法院自由裁量,审理法院可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状况,酌情决定由男方承担,亦或是由女方负担,乃至最终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为了证明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所主张的已经达到的分居两年期限的真实性,可以提供如下相关证明素材:例如现居住地址的身份证件或相应的注册登记资料、房屋出租及其费用支付的租约和收据凭证、分居情况声明并配有快递公司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私人通信聊天的记录和电话交谈中的实录等,同时也可以委托自有的同事、朋友或者所在社区的邻居等人出具相应的证人证言作为补充性的证据支持。以上提及的所有此类证明素材可以有力地证实婚姻关系中确实存在过的分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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