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缓刑制度处理之罪犯,其行为并不符合累犯概念。何谓累犯呢?这是指遭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在司法机关将其刑期执行完毕或予以赦免释放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规定的罪行。在此期间,缓刑犯虽然仍处于服刑状态之中,但他们的身份依旧是自由人,而非被禁锢于监狱内的罪犯。换言之,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刑罚执行完毕和刑满释放后的五年之内。所以,缓刑过程中的罪犯即便犯罪,也不能被视为累犯。
然而,需注意的是,缓刑期间的犯罪行径将会导致原来的缓刑裁决被立即撤销。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缓刑算累犯吗
1.通常情况下,缓刑期间所犯新罪不应视为累犯。
累犯的判定条件包括前后两次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然而,被判罚缓刑并未实质上执行有期徒刑,因此,罪犯在缓刑期满后再次触犯法律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被判为累犯。
2.凡故意犯罪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以后,如果在五年内再度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即视为累犯,应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唯独对因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罪犯实行豁免。
3.若前述规定的累犯时限适用于正在接受假释监管的罪犯,其计祘时间则自假释期满之日开始起算。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法律实践中,经由缓刑程序裁定的犯罪分子并不符合累犯的法定构成要件。所谓累犯,是指在其前一次有期徒刑的服刑期结束或者被特赦释放之后的五年之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尽管缓刑期间的罪犯已经开始接受刑事制裁,但是他们仍然享有自由身,并未处于监禁状态。因此,在缓刑期间内再次触犯刑法并非累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缓刑就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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