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是否负有责任
1.当学校需承担责任时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于可能会导致学生伤害事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未能给予足够关注。例如,在指派学生参与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实践活动之际,没有向他们灌输全面的安全防范意识,也没有在预见性范围内采取必要且充分的安全措施;
(2)学校所提供的设施与设备存在违规现象。具体表现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用品以及生活设施、设备无法达到国家指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3)无论是学校还是其聘用人员都无视相关规定。例如,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能会对学生施加不当的身体压力,或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违背了工作规范、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相关原则性的规定等。在此前提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学生在学校内部受到伤害,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2.对于需要由学生本身或直接监护人担负责任的情况来说:(1)学生本人违反了相关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如学生在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实施已知的具有风险性或可能对他人构成威胁的行为;(2)作为学生家长,明知存在某些问题但却未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的情况。譬如,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举止和情绪波动等方面存在不同寻常的变化,而他们的监护人已知晓这种情况并且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被学校通知过,但他们仍然没有尽到高度的监护责任;(3)学校并不清楚情况或已经尽力履行职责,然而学生或其监护人却没有向学校报告他们拥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某种特定疾病的情况。
3.其他情况亦需考虑,例如因地震、台风、雷击及其它类似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或者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的意外事故,这些情况下,学校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监护方的使命涵盖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两大部分。
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人身监护,主要以教育培养以及安全保障作为终极目标。
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将当事人主观过错并非作为侵权行为构成必不可少的要素进行归责的基本准则,换句话说,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1. 若学校未能发现可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潜在风险,或者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抑或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将需要对学生的伤害事故负起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生是在校园内部遭受的伤害,那么学校就应当对此负责。2. 当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他们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伤害发生,又或者他们没有向学校报告自身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某种疾病等情况时,他们也将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 然而,如果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是在学生往返学校的过程中遭遇的突发事件所引起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学校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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