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患有精神病,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在处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若一方被认定为主观上完全无法自我照顾、或大部分失去自理能力、亦或是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若干种状况,那么这均可以被归类为“一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法定范畴。
面对此类情况,法庭责令另一方在宣布离婚之时,有义务对其提供一笔不可撤销的一次性经济援助款或者一些适当的财产,借此来确保该精神病患者能够在离婚之后拥有基本的维生条件,同时也保持了社会状况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老公患有精神病是否能和他正常离婚
若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公众有权与其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具体而言,倘若男方被诊断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那么可以在其精神状态较为稳定之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离婚意向并签订相关协议;
或者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审判结果。
然而,若男方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则仅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审理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医生明确诊断出该名患者缺乏独立生活或者自我照料的能力且这种能力严重受损,就可以将之认定为存在极度的生活困境。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强制有责任的一方给予该患者一次性的经济救助款项或适当的财产分配,从而保障他们在离婚之后的基本生活所需,同时也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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