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孙女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孙辈并非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并不牵涉到继承顺位问题。
在遗产分配时遵循以下基本顺序:
即(一)第一优先级: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排前;
(二)其次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启之际,首先应由第一优先级的继承人参与进行分配,而第二优先级则无权参与分割。
如若第一优先级的所有继承人全部离世,才会轮到第二优先级的继承人参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孙子孙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关于孙子孙女的身份定位问题,即其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在实际继承程序中并未涉及其相关之继承顺位。
在规范的遗产继承规则下,遵循以下优先级编排的次序进行:(明示顺序号:1.配偶,2.子女,3.父母)与此同时,另外的两个阶层范围包括(即4.兄弟姐妹,5.祖父母,6.外祖父母)这些都是在首次遗嘱继承权启动之后的承担者顺位。
在不存在前三个继承层次的前提条件下,剩余的权益有望由后两者承继所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由孙辈作为非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地位。遗产的分配要依据顺序而定:首先是配偶、其次是子女、再者是父母,以此类推;接下来的顺序则是兄弟姐妹、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等。如果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第二序位的继承人即失去了对遗产的分割权利。唯有在前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死亡之后,方能轮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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