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范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及其职责
1.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指出: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其他希望担任监护人之个人或组织进行事先商议,并以书面形式确立其监护人之身份;
2.若监护人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该监护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
3.监护人依规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如若监护人未能尽职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具体范畴:父母为未成年儿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若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不幸离世或因故失去了监护资格,则可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士按照固定顺序依次履行监护职责:首先是他们的曾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若上述人员均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则可由其他具有监护意愿以及监护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需征得未成年人家庭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慈善机构的认同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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