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她仍然具备争夺抚养权的合法权益。
基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其归属并不受到父母是否再婚这一因素的干扰,因此,无论女方有没有再次结婚,她都有权参与到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之中。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达成变更协议,如若未能达成妥协,则可考虑提起诉讼请求,寻求法院协助调整抚养权分配事宜。
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并得到法律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无法承担抚养义务;
(二)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不履行照顾、关爱职责,甚至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恶劣行径,或者这些行径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已经年满八岁的孩子,明确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又具备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
(四)存在其他任何符合情理的变更事由和充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二、女方再婚是否会影响抚养权
在女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时,她所享有的孩子抚养权均不受任何影响。
纵然女方已重新组建家庭,男方亦不得以这一事实为由强行主张改变抚养权的归属。
然而,当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状况时,男方有权利提出更改抚养关系的请求。
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中如符合任何一条,男方都可行使诉讼权力申请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无法维持现有经济条件下的养育责任;
(2)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向府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甚至其与子女之间的伦理互动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8岁以上的孩子,若他们表达了愿意跟随另一方居住的意愿,并且该方具备有效的教育和照顾孩子的能力;
(4)在其它正当理由出现并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所有相关利益人应秉持公正和严谨理性地处理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妇女在经历再婚后,她们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主张并未受到任何影响。抚养权之归属主要遵循家庭内部事务的决定原则,无论女方是否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她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去维护与争取此项权益。如果出现相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或者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依据已有的立法条款,若父母中有一方因为身体状况不佳、行为失当乃至存在严重的虐待行径;或者未成年人基于自我信念作出了明智且负责任的选择,并且自身已经具备了承担抚养义务相应的经济能力;抑或是由于其他的充分合法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他们都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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