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宜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程序方面,主要涉及如下步骤:
在人民法院采纳诉讼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付一定份额的保证金。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按照法定要求提交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申请书;
其次,保全应仅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其保全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执的财产或被告所拥有的财产;
再次,考虑到无涉他人合法权益因素。
若案外人所取得的财产确与案件相关,但又不属于恶意取得,那么对于此类财产,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
最后,申请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申请人是针对诉前财产进行的申请保全,那么他们可以直接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而在人民法院采纳了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如果申请人决定起诉对方,则可以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或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引发的房产证更名问题,双方当事人需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离婚后房产证更名事宜的办理:
2.经过司法公证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必须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或者由民政档案部门进行盖章确认);
4.填写完毕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原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为共同持有的房产则需提供有共有人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外,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列出原婚姻登记日期,那么当事人还需提供结婚证明以便核实。
其次,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即法院判决离婚)达成离婚意愿的情况,单方面申请人只需持有以下几份必备的证件和资料便可向当地房管局提交房产证更名申请: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附复印件);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裁决书以及能明确表示属于婚后共有的财产资料;
3.填写完毕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基于上述情况,在此特意提醒各位读者注意,该申请流程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务必以当地房管局的具体要求为准。
希望此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启动需要申请人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或者保证金,并递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争议的财产,无需承担任何无因管理责任的第三人合法所得财产不受影响。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争议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后续进行审理的法院提交申请。诉讼前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仍享有充分的合法权益,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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