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面对众多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情况,处理还款次序的一般原则如下:
首先,如果各位债权人对于执行的标的物皆未设立任何担保权益,那么就需要按照原定执行裁决机关启动实施执行措施的时间先后进行分配。
其次,若涉及同一财产被两位或者更多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担保,针对拍卖或是变卖该等抵押财产所取得的相应资金,需按照以下具体规则规定予以清偿:
第一点是,已登记注册的抵押权才能够优先于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其他任何手镯人获得偿付;
第二点是,若所有债权人的担保登记均已完备,则将根据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各自的清偿顺位;
最后一点是,如果各个债权人的抵押权登记都未完成,那么将依照他们之间的债权余额比例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此外,如果一件特定的担保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三者,那么就需要按照下列顺序依次优先考虑并给予偿付:
即留置权;
然后是已登记的抵押权;
接着是质押权;
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债务人存在多位债权人的情况下,应首先优先偿还具有保证性质的债权;而倘若诸位债权人皆为无担保之债权,则将在此情况下依照财产查封和资产扣押的时间顺序进行支付。同时,若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并遵循履行的先后顺序原则,则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的,此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拥有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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